成功案例
理财老板被抓,理财经理赔钱
浦东新区房产律师_离婚律师_资深律师时间:2022-11-15 19:25:08阅读:385
黄影与姜寅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2民初36804号
原告:黄影。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辉(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寅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影与被告姜寅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辉、周运柱,被告姜寅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原告人民币39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3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经被告介绍,原告于2018年1月5日、2月1日,购买了“众夯金融"、“晟超资本"的理财产品,共计560,000元,期限为3个月。但到期后,由于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无力给付,2018年4月17日,沈月武和姜寅舜作为担保人,将560,000元转为私人欠款。2018年5月,沈月武逃离上海,公司破产。现姜寅舜作为欠款人,原告要求其归还欠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姜寅舜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实际上不是第一次购买相关产品了,之前都得到过收益。原告购买理财产品不是通过被告介绍的,是因为被告在这个公司上班,因为有相关的返点和奖励,被告将相关的返点和奖励费用都给了原告,不存在介绍的情况。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本案的基础事实公安已经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相关规定,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2015年6月23日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5条也规定了涉及刑事案件的民间借贷是驳回起诉的。民间借贷的审理以刑事案件为依据的,要等刑事案件审理完毕才能继续审理。2018年8月22日,闵行公安就相关案件进行了立案,目前在侦查阶段。原告起诉的时间是2018年12月,相关事实已经由公安进行侦查,被告认为本案应该驳回起诉或裁定中止。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法律规定担保责任的原则是主债务合同是合法存在,目前相关主债务合同原告认为是违法国家法律规定,因此借款合同是无效的,故担保合同的效力也是无效的。根据央行的相关规定,根据票据交易管理的规定,明确了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是违法的。相关案件即使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审理,原告认为应该追加相关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本案的被告也是受害者之一,也损失了近100多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5日,原告黄影作为甲方与上海晟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超公司)作为乙方、上海众夯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夯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银行票据资产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甲方承诺对本协议涉及的借款具有完全的支配能力,是其自有闲散资金,为其合法所得;并承诺其提供给丙方的信息是完全真实的;2、乙方承诺其提供给丙方的信息是完全真实的;3、丙方是拥有“红金所"的经营权,提供信用咨询,为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第1条借款基本信息1.1产品/项目编号:xxx;1.2借款详细用途:银行承兑汇票套利;1.3借款本金数额:500000元;1.4借款利息数额额10,109.58元;年化利率:8.2%;1.5借款期限:2018年1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1.6还款日期:2018年4月10日。第2条还款资金来源乙方以自有资金,并以银行承兑汇票兑付款作为最终还款保证。协议还对认购流程、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相关约定。同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分两次向晟超公司银行账户转入300,000元和100,000元,其中150,000元系被告于当日通过其银行账户转入原告银行账户。同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信用卡账户分两次向晟超公司银行账户各转入50,000元。以上共计向晟超公司转入的金额为500,000元。
2018年1月31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沧源中滇佤族商品交易用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源公司)银行账户转入60,000元。次日,沧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黄影作为乙方签订《委托经营合作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合作方式1.1乙方出资60,000元购买甲方平台商城玉石种类系列产品,甲方提供经营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价格等,保证产品质量及标识,保证所提供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行业要求标准。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将获得总投资额25%的利润分成。1.2乙方委托甲方经营销售。......1.3在委托管理期间,甲方为乙方开立专户用来管理乙方资金的使用、设立专仓管理产品销售事宜,并定期向乙方汇报销售进展。1.4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3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划转上述委托资金,具体资金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金额为准,乙方出资后不得抽回资金。......1.5委托资金划转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即视为乙方已将委托资金交付给甲方。二、合同期限本合同合作期限为2个月。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是否终止合作,若继续合作,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书,合同内容依照当时协商确定;若终止合作,本合同到期将自动失效。......五、回购事宜5.1回购标的物:本合同所称的回购指甲方销售给乙方的中滇平台商城玉石种类系列商品。5.2回购期限:甲方回购时间为:乙方支付全部款项后,本合同期满之日,由甲方在本合同期满之日3日内进行回购,最长不超过7日。在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清全部本金及收益之时,乙方基于本合同所享有所有权的商品即归至甲方所有。合同还对收益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等作了相关约定。
后因晟超公司、沧源公司无法兑付款项,案外人沈月武和被告姜寅舜于2018年4月17日共同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其中沈月武承诺的主要内容为:本人承诺黄影的票据理财业务产品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中滇佤族商品交易中心产品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本人承诺如公司不能承担时,本人愿意自行承担,并承诺在2018年4月24日前还150,000元,2018年5月8日前还100,000元,2018年5月20日前本息全部还清。被告姜寅舜承诺的主要内容为:本人姜寅舜自愿为公司及老板沈月武担保连带责任,如公司或沈月武无力偿还560,000元及利息,姜寅舜偿还全部560,000元及利息。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台头为《欠款》的承诺一份,主要内容为:如晟超560,000元借款最终没有到账,本人姜寅舜承诺于2018年12月底归还410,000元给黄影,该款项作为姜寅舜的私人借款。
2018年8月22日,众夯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立案侦查。
诉讼中,原告陈述:本金共计560,000元,扣除属于被告出资的150,000元,原告支出410,000元,之后被告归还了原告20,000元,故剩余390,000元。被告则陈述:金额390,000元属实,但被告支付原告的20,000元,是借给原告的,不是归还原告的;之前说好被告要借给原告200,000元,但由于房屋抵押没有出来,所以只借给原告20,000元。
以上事实,由招商银行流水明细、欠款承诺、还款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2018)沪0104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告知书、银行票据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委托经营合作合同、被告家属购买的相关类型的理财产品的合同、银行卡转账明细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晟超公司、沧源公司投资理财后,因理财款项未能兑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和《欠款》的承诺,虽然双方并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但被告承诺原告未能兑付的款项由其承担,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抗辩众夯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求中止审理本案或驳回原告起诉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不予采纳。现被告的承诺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相关款项和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后,有权向晟超公司、沧源公司追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寅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影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0元;
二、被告姜寅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影以人民币39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70元,合计人民币6,295元,由原告黄影负担人民币307.07元,被告姜寅舜负担人民币5,987.93元(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倪玉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